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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清
时间:2004-09-20 10:13:51   作者:   来源:    点击:

    陈盛清,江苏溧阳市人,1910年11月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九三学社成员,1928年至1931年在苏州高中学习,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国立政治大学前身)法律系。
    解放前14个年头,曾任江苏省立医政学院卫生行政科民、刑法教员,国立云南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民法副教授,国立英士大刑法教授、国立暨南大学、国立同济大学民、刑法教授。
    自1935年至1949年上海解放前,著有《法律知识与青年》、《五五宪草释论》(均由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总社出版)、《公证法要论》(上海大东书局出版)、《宪法要义》、《民法概要》(均由上海昌明法学书屋出版)、法学论文约50多篇,分别刊载于《东方杂志》(商务印书馆)、《新中华半月刊》(中华书局)、《中华法学杂志》(大东书局)等刊物。
    解放以后,以暨南大学教授带职至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1951年1月结业,分配在前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参事室政治组任研究员,参加湖北武昌纸坊区土改工作。不久调至政法委创办的中央政法干校国家法教研室任教员,曾被派至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向苏联专家学习苏联国家法和苏联行政法。在中央政法干校期间,自学了俄语,参加法律出版社约定翻译俄文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史》,反右开始后中止。又参加集体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法律出版社出版)。
    肃反审干运动后,调至国务院法制局任研究员,从此转业研究法制史。1957年整风反右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详见《在"反右"的狂风暴雨下》。直至1978年被借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常务编委名义参加编写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有关法制史词条并法制史全部审校工作。1979年词典定稿后又借调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社科编辑部,参加筹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会,为法学卷编委兼中国法制史主编。
    在国务院政治部落实政策,改正错划右派后,推荐去广州中山大学法律系工作,该校人事处约定1980年春赴穗筹备招生。由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已先于1979年招生,当《法学词典》在杭州定稿时,孙陶林校长派人两次赴杭商聘周(楠)老和我;当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时,又来人联系,"三顾茅庐",情义难却,才辞谢中山大学前来合肥。到安大后,教学之余,除完成《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撰写审稿工作外,还主编了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初版、增订版)和国家"六五"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辽夏金元卷》。又撰写法学论文20余篇,散见于国内外刊物。
    教学工作方面,曾任法律系主任、安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获得法律史法学硕士授予点,先后为中外法制史研究生独自开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法史、唐律疏议、历代刑法志、比较法制史、比较民法史、比较刑法史,以及为民法、国际私法研究生开设英美民法等课程。并应邀在华东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为硕士研究生讲授比较法制史。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成立后,曾兼任该所研究员、法制史导师。(著名法律史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即出自先生门下--逐鹿中原注)
    1990年告别研究生讲台后,笔耕不辍,著有《包拯政治法律思想》一书;现正撰写《中国老年法学》,结合老年传统文化、老年法律文化,拟议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和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学,迎接祖国大陆与港、澳、台的老龄化社会。
    在安大法律系工作期间,曾应邀参加中央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民法座谈会,被指派为第一小组长,讨论民法草案二稿修改的全过程,为期一个月。又曾参加司法部首次所属政法院校硕士授予点的评议工作。
    关于学术活动和社会工作方面:作为中国法学会发起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一、二届理事、三届名誉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一、二、三届会长、四届顾问;安徽省社联二届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一、二届副会长,三、四届名誉会长;安徽省律师协会一、二届顾问;安徽省老年学会副会长。此外,还曾兼任江淮职业大学"名誉职"的副校长。(陈先生自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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